2009年12月25日星期五

性骚扰

1970年以前,“性骚扰”一词还未出现,当受害者(大部分以女性为主)面对言语与非言语的侵犯逾矩的行为感到不适、害怕、恶心的时候,要描述自身的遭遇或者找人协助,经常面对无法言说的窘境。“性骚扰”的定义,其意义在于要社会去正视 [此权利不平等关系里一方罔顾另一方的意愿所进行的有关性的言语与行为],不仅是侵害身体自主权的违反法律与正义之事,更是一种父权机制下严重的性别歧视表现。

性骚扰(英语:sexual harassment)指以性欲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引起对方的不悦感,只要言语或行为令他人感到不悦或有被冒犯的意图,且被认定存有性相关的暗示,都算是性骚扰。因而当他们感觉被骚扰、不舒服时,会觉得难以启齿。各种解释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

性骚扰关键不在动机,而在感受女性面对性骚扰的另一困惑是往往无法判断那行为/言语是否属于“性骚扰”。“对方可能是无心的。”、“对方作风可能比较洋派”、“对方可能只是示好”……这些说辞会从旁人口中道出,导致女性对自己的不适、恶心感受产生怀疑。如果一个社会面对性骚扰只看见加害者动机而无视受害者感受,“性别平等”只是虚幻的谎言。

(此文章摘自光华日报的《异言堂》以及网页 http://hanyu.iciba.com/wiki/69377.shtml#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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